什么是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对此类问题,出于个人理解以及职业与专业习惯,不同背景的大连化学品学者、立法和执法监管者以及普通公众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
有人将英文“Hazardous chemicals”一词翻译成中文时译为“有害化学品”,认为对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应当称为“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化学品应称为“有毒化学品(toxic chemicals)”。也有人认为对健康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统称为“有害化学品”,且英文使用hazardous chemicals表示。
虽然这些意见在学术讨论上无可非议,但是从国际化学品健全管理法律定义、联合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官方文书、主要发达国家化学品管理立法定义以及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规定和实施化学品健全管理上考虑,有必要对上述“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术语给予有法律界定依据、清晰的专业解释。
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对具有某些严重危险(害)特性化学品的一个法律术语称谓。
联合国相关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其涉及危险化学品表述的正式文书以及联合国关于化学品国际公约文书,如《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以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紫皮书中,一直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英文Hazardous chemicals)术语,并作出过清晰的界定说明。
例如,在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信息中心(ILO/CIS)和联合国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IPCS)1998年出版的《化学品安全培训模式》中,将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定义为系指具有以下性质的化学品:
(1)经急性、重复或长期暴露,能导致健康风险的极高毒性或毒性、有害性、腐蚀性、刺激性、致癌性、生殖毒性、能引起非遗传的出生缺陷以及致敏性;
(2)燃烧和爆炸危险性,包括爆炸性、氧化性、极易燃、高度易燃或易燃性;
(3)危害环境特性,包括对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
国际劳工组织1990 年发布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公约)及其177 号建议书》中将危险化学品(Hazardous chemicals) 定义为是指根据本公约第6 条被分类为危险的或者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危险的任何化学品。
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的特性包括:
(1) 毒性,包括对人体各部位的急性或慢性健康效应;
(2)化学或物理危险性,包括易燃、爆炸性、氧化性和危险反应性;
(3) 腐蚀性和刺激性;
(4)过敏和致敏效应;
(5)致癌效应;
(6)致畸和致突变效应;
(7)生殖系统效应。